当前位置: > 走进纪念馆 > 决策机构

抚州市文博理事会章程

时间:2022-03-20 14:19:21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切实抓好市直博物馆、纪念馆的各项工作,经研究决定,设立抚州市文博理事会。结合实际,制定理事会章程如下:

第一章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一条  文博理事会是抚州市博物馆、王安石纪念馆、汤显祖纪念馆三家博物馆、纪念馆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在授权书范围内对举办单位负责,定期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按照原产生方式换届。

第二条  理事会由11-13名理事组成,采用委派、推选或征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名额与产生方式为:

(一)市文广新旅局委派代表1名。

(二)博物馆、纪念馆主要负责人1名,为当然理事;职工代表3名,由三馆职工大会推选产生。

(三)社会人士代表4-6名,由市文广新旅局与有关方面协商后推选或征选产生,其中1名以上应是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第三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场所暂定与博物馆行政办公室合署

第四条  理事会设秘书一人,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理事会秘书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本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制订博物馆、纪念馆事业发展规划及机构设置

(三)审议博物馆、纪念馆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年度预决算报告

(四)审议并选举举办单位提名的名誉理事理事长人选

(五)审定博物馆、纪念馆主要管理制度;

(六)审议博物馆、纪念馆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宗物资采购;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条   理事会通过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权和决策权,不直接参与博物馆纪念馆日常事务管理。

第七条  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需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二 理事

第八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年。任期届满,经举办单位批准可以连任。但理事会成员每届应有一定比例的更新率。理事在任期届满前,举办单位和理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资格。

第九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热爱博物馆纪念馆事业,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热心公益,乐于奉献,富有责任,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和管理层开展工作情况的知情权;

(三)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和职务行为、单位财务和业务活动情况的监督权;

(四)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题和要求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的提议权;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责任人员提出调整或罢免的建议权;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博物馆、纪念馆章程及有关规定,了解理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掌握相关知识,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及时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单位事业发展;

(三)以认真负责的精神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经理事长同意,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对代理人作出的表决结果承担责任;

(四)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完成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五)不擅自公开单位涉密信息;

(六)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三馆牟取不当利益,或违背本章程规定干扰三馆正常运作;

(七)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相关利益冲突时,应申请回避;

(八)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理事为不授薪的社会公益职位。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三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按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十三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四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以本理事会理事名义从事与博物馆、纪念馆无关的活动或从事有损三馆利益的行为;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理事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三 理事长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时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各理事履职行为;

(四)对理事会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有最终决定权;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理事或由举办单位委派代理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  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年不少于2次。遇有重大和紧急事项,经理事长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因特殊原因无法召开临时会议的,由理事长决定以通讯形式逐一征求理事意见,理事须回复书面意见函。

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确定会议议题和议程;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临时会议可以另定通知方式;

(三)理事有权就会议议程提出建议,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5天前提交;

(四)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首先寻求充分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在不能就某项决议达成一致时,可投票表决;

(五)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六)真实、完整地形成理事会记录,并按规定向有关方面传达、报告或者披露。

理事会会议对需要投票表决的事项,采取记名或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当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理事长有权作最终决定。

 对涉及本单位章程修改、长期规划制定、重大业务计划、重要人事决定、重大项目实施、大宗物资采购、国有资产调配、机构设置方案、薪酬分配方案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理事会在会前要与管理层、党组织、工会充分酝酿沟通,并提前十日向举办单位报备。会议讨论事项与财政经费有关的,应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对重大事项表决时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当理事会表决意见发生较大分歧时,理事长拥有最终决定权。

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专人记录、专人保管。对形成决议的事项,应制作理事会会议决议或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三)会议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的事项按管理权限应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在批准后生效。

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作出错误决策,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社会后果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实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录在案的,可免除责任。

理事在参与决策过程中,如果出现未履行保密义务泄露需保密信息的、掌握重要情况但故意隐瞒的、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导致理事会决策失误的,通过理事会批评、罢免理事资格等方式予以追究责任。理事会在评议时,应听取理事的申辩和陈诉。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